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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2022-4-2 22: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82| 评论: 0

摘要: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中共中央 ...
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22年2月18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教师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老师的示范与标杆。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的教师。特级教师主要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等班子成员,不含村小教学点负责人,其评选名额控制在总名额的20%以内)。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特级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党忠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

(二)师德高尚。认真落实“四有”好老师标准,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心关爱每一名学生,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无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

(三)坚持一线教学和教研。认真落实“双减”政策,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不断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坚持对学生进行学业述评,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近3年小学、幼儿园教师周课时不少于10节,中学教师不少于8节,校领导不少于4节;教研员要深入学校听课、评课、开展教研活动,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示范课、观摩课不少于3节。中小学教师(含教研员、学校领导)申报特级教师必须有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

(四)教育教学水平高。近3年来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或发表过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至少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本人曾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

(五)育人成绩突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3年以上。体育、美育、心理健康、劳动教育、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没有担任班主任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可不受担任班主任年限限制;学校领导和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指导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培养培训年轻教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本人教育教学经验或先进事迹在市级以上范围交流或宣传。

(七)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事迹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可不受教师职称和受聘年限的限制。

(八)特殊群体可适当放宽要求。对在乡村中小学(幼儿园)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仍在乡村教师岗位工作的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满15年且近5年从城区学校交流到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教师,论文和课题可适当放宽要求,不受教师职称和受聘年限的限制。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形势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确定每批特级教师评选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评选特级教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单位)提名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自下而上由学校民主推荐,学校审核其申报材料后组织全体教师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由学校提名推荐,并在校内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校提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征求公安、政法、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提名人选,还须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拟推荐人选在本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审。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复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县级推荐人选和市直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市直学校人选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要求同县级),在本市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和省教育厅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教育厅。

(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评审。省教育厅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教学能力考查和业绩材料综合评审,确定拟通过人选,在省级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省级公示后报批。省级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确定拟授予称号人选,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评选为特级教师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三章  待遇和支持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所需经费由学校安排。特级教师津贴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提高;要适时组织学术交流和培养考察等活动,促进特级教师持续发展,支持特级教师疗养休养。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进行示范教学、送教下乡等活动;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推广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四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特级教师要坚持一线教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发挥“四有”好老师示范标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特级教师要积极主动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的任务,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支教送教下乡(每学期不少于一周)、示范教学(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等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担任师范生实习指导教师或根据需要承担师范院校师范生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要积极在本校建立工作室,发挥特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带领本地本校同学科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十七条  特级教师要专注做好本职教育教学工作,爱岗敬业,原则上不兼任其他社会职务;确需兼任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备。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为主,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建立特级教师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动态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特级教师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年终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核结果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经考核不称职的,责令其限期改进;一年后再次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我省评选的特级教师自取得特级教师证书之日起,须在其所在学校县域(含市直)范围服务满5年,不满5年的,不得申请调动;5年后申请调离我省的,须逐级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关的待遇即行终止,其特级教师证书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级教师调入我省的,由调入学校负责逐级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纳入本《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一)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受到查处的;

(三)在申报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非正常流动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均不称职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赣江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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